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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5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蔡泽宏、郭泽义、欧阳雅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蔡泽宏;郭泽义;佛山市铭新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欧阳雅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95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一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8U。

负责人:江志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倩雅,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4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明,系欧阳倩雅配偶。

被告:蔡泽宏,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218。

被告:郭泽义,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向阳社区**,公民身份号码239************15X。

被告:佛山市铭新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3044。

法定代表人:欧阳倩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与被告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佛山市铭新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新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南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欧阳倩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明、蔡泽宏、郭泽义到庭参加了诉讼,铭新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欧阳倩雅向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23046.21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14.46%,罚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罚息年利率为18.798%。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利息、罚息合计10939.37元,本息合计233985.58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223046.2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89%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蔡泽宏、郭泽义、铭新汇公司对欧阳倩雅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铭新汇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签约情况(一)2018年7月19日,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与欧阳倩雅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80Q2180*****901),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向欧阳倩雅提供授信额度金额为300000元整,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9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1个月为额度支用期,欧阳倩雅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8个月。借款期限自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放款账户起至约定还款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以审批结果为基准,具体贷款利率在借据中约定。第12.2条约定,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12.1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约定,欧阳倩雅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即构成违约,邮储银行南海支行有权宣布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欧阳倩雅立即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编号:4499980Q1180*****891)显示,贷款额度支用期截止到2018年8月19日,借款金额为300000元,期限为18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按月对日还款,贷款年利率为14.46%,借款用途为订购汽车。(二)2018年7月19日,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分别与蔡泽宏、郭泽义签订了编号为4499980Q6180*****081、4499980Q6180*****083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蔡泽宏、郭泽义分别为欧阳倩雅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80Q2180*****901)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铭新汇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愿意为欧阳倩雅与邮储银行南海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80Q2180*****901)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四)2018年7月19日,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向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以其提供确认的地址作为接收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并承担因送达问题而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

二、放款情况2018年7月20日,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依约向欧阳倩雅发放了300000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借款期间年利率为14.46%,逾期利率为18.79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三、违约情况欧阳倩雅收到贷款后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1月20日开始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各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违约。截止至2019年4月15日,欧阳倩雅拖欠本金223046.21元,利息、罚息合计10939.37元,本息合计233985.58元。根据《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的约定,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铭新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邮储银行南海支行有权要求欧阳倩雅立即提前归还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蔡泽宏、郭泽义、铭新汇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对欧阳倩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铭新汇公司共同承担。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庭审中,邮储银行南海支行补充陈述称:截止至2019年6月2日,欧阳倩雅尚欠本金223046.21元,利息12252.83元,罚息3550.12元。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辩称,对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主张的欠款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没有举证。铭新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邮储银行南海支行起诉属实。另查明:1.涉案借款尚未全部到期,欧阳倩雅2019年1月20日开始逾期。《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49条、第54条约定,欧阳倩雅未按期支付到期未清偿债务的,邮储银行南海支行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2.《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12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共同约定,涉案借款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14.4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欧阳倩雅如逾期还款,邮储银行南海支行有权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3.蔡泽宏、郭泽义分别与邮储银行南海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4.铭新汇公司向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约定其自愿为欧阳倩雅与邮储银行南海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内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5.2018年7月19日,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分别向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了各类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与欧阳倩雅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是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以上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欧阳倩雅未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邮储银行南海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宣布涉案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邮储银行南海支行请求欧阳倩雅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5月13日邮寄送达给欧阳倩雅,且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表示对邮储银行南海支行的主张无异议,现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主张欧阳倩雅偿还尚欠本金223046.21元,暂计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12252.83元,罚息3550.12元,及以223046.21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在合同约定年利率14.46%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罚息,本院予以支持。邮储银行南海支行要求按照年利率19.89%计算罚息的主张,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蔡泽宏、郭泽义、铭新汇公司自愿为涉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欧阳倩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邮储银行南海支行主张蔡泽宏、郭泽义、铭新汇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铭新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欧阳倩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本金223046.21元,暂计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12252.83元,罚息3550.12元,及以223046.21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在合同约定年利率14.46%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罚息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

二、蔡泽宏、郭泽义、佛山市铭新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4.89元、财产保全费1689.93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欧阳倩雅、蔡泽宏、郭泽义、佛山市铭新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雅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祥润

书 记 员 龙文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