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2执2761-2号

王文科与张红卫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科;张红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276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科,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栋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王文科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有房产及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均为轮候无法处置,再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关海霞   打印人:关海霞  校对人:刘启喆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