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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执恢138号之一

张某、王某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张先高;许正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恢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0年1月28日出生,住衡南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张先高,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许正兰,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张先高、许正兰的共有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张先高在衡南农商银行账户,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先高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成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