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恢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0年1月28日出生,住衡南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张先高,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许正兰,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张先高、许正兰的共有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张先高在衡南农商银行账户,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先高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成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