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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保2851号

黄永忠、张天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永忠;张天文;周名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85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忠。申请执行人张天文。申请执行人周名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忠与被执行人张天文、周名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张天文、周名柳的银行存款13048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黄永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天文、周名柳的银行存款13048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