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卢龙县卢龙镇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代旭龙,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卢龙县卢龙镇村83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旭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被告人代旭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6时许,在卢龙县卢龙镇村委会,因卢龙镇政府建议村两委暂停本村代某1村秘书工作一事,被告人代旭龙伙同杨某3(已判刑)等人与冯某1、杨某1、孙某1、杨某2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代旭龙用铁管将冯某1脸部打伤,杨某3用焊接铁管的砍刀将冯某1头部砍伤,又用匕首将冯某1胸部扎伤,后被告人代旭龙及杨某3又手持匕首、刀把、铁管等工具将杨某1、孙某1、杨某2头部、胸部、身体等部位打伤,致冯某1①右胸部液气胸,②左侧颧弓骨折,③头皮裂伤长4cm,④体表擦伤累计为79.15cm2;杨某2①左颞顶部头皮血肿,②右前胸部皮肤伤口长4cm,③左肘部软组织挫擦伤面积为15cm2;孙某1头皮裂伤达3.3cm;杨某1体表三处挫伤面积累计132cm2。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1①②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③④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杨某2①②③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孙某1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杨某1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代旭龙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代旭龙定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旭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果积极认罪、民事赔偿部分能够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代旭龙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民事部分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67600元。 被告人代旭龙认为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属实,其没有打人,表示不认罪。附带民事部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6时许,在卢龙县卢龙镇村委会,因卢龙镇政府建议村两委暂停本村代某1村秘书工作一事,被告人代旭龙伙同杨某3(已判刑)等人与冯某1、杨某1、孙某1、杨某2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代旭龙用铁管将冯某1脸部打伤,杨某3用焊接铁管的砍刀将冯某1头部砍伤,又用匕首将冯某1胸部扎伤,后被告人代旭龙及杨某3又手持匕首、刀把、铁管等工具将杨某1、孙某1、杨某2头部、胸部、身体等部位打伤,致冯某1①右胸部液气胸,②左侧颧弓骨折,③头皮裂伤长4cm,④体表擦伤累计为79.15cm2;杨某2①左颞顶部头皮血肿,②右前胸部皮肤伤口长4cm,③左肘部软组织挫擦伤面积为15cm2;孙某1头皮裂伤达3.3cm;杨某1体表三处挫伤面积累计132cm2。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1①②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③④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杨某2①②③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孙某1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杨某1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代旭龙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伤后当日即到卢龙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天(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27日)。由于被告人代旭龙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经济损失11257.64元,其中医疗费7316.3元,法医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50元/天=650元,误工费15天×64.07元/天=961.05元,护理费13天×102.33元/天×1人=1330.2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的受案和案件来源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从孙某1处提取砍刀一把(刀身与刀把断开),铁管一根(绿色铁管有锈迹),锄子一把(锄头与锄把断开)。 3.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杨常利和杨某1为同一人。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因本案,杨某2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令杨某2赔偿代某1经济损失7322.8元。 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杨某3当庭认罪,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令杨某3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经济损失9006.1元。 6.复印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来源于冯某1被故意伤害案杨某3起诉卷宗,与原件一致。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代旭龙系通过电话向卢龙县公安局投案到案。 8.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代旭龙的身份信息。该人无犯罪记录。 9.同案犯杨某3供述证实:上述时间、地点打架的相关情况,打架时对方有冯某1、杨某1、杨某2、孙某1,还有我不认识的人。我们这方有我、代某1、代旭龙。打架时代某1、代旭龙干什么了我不知道。代旭龙拿没拿东西我不知道。打完架我、代某1、代旭龙受伤了。我的伤是被对方打的,是谁怎么打的我不知道。当时警察来的时候孙某1头上流血了,120救护车来的时候,我才看到冯某1受伤了。 10.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早上,卢龙镇的工作人员来我们庄大队开会。卢龙镇工作人员进大队会议室时间不长,代某1拿着一把干活的锄子冲进大队会议室,在会议室里代某1把卢龙镇工作人员都骂出来。当时我在大队院心坐着,我没进去,我在会议室外面都能听见代某1骂人。代某1把卢龙镇的工作人员从会议室赶出去后,代某1站在大队院心骂人,代某1媳妇、闺女到后她们和代某1一起站在大队院心骂人。他们正骂时,杨某3和代旭龙也来了,杨某3拿着一把焊的铁把砍刀,代旭龙拿着一把长刀一把匕首。杨某3拿着砍刀冲着冯某1和杨某1过去,杨某3双手拿着刀把砍冯某1,冯某1用胳膊挡,砍在冯某1胳膊上,杨某3双手拿着砍刀扎冯某1,扎在冯某1身上胸口上,冯某1被扎后,杨某3又拿着砍刀砍冯某1,具体砍哪我没注意看,因为在杨某3砍冯某1时,代某1拿着锄子打杨某1、孙某1他们,我就拽了代某1手一下,代某1就用锄子打我。代某1先是拿着锄子打我,锄子木头把打在我肩膀上,锄子把就折了,我和代某1抢锄子。在我和代某1抢锄子时,代某1儿子代旭龙拿着刀冲我过来,代旭龙一手拿着一把长刀一只手拿着一把弹簧刀。代旭龙用弹簧刀从我侧面划在我胸口,代某1拿着折的锄子把往我头上打,打了我头部两下就把我打趴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见我被代旭龙划的胸口那破了,代某1又拿锄子把打我头,代某1又把我打趴下把我打懵了。我被打时还手着,我把代某1的锄子把抢过来以后我拿着锄子把还手打代某1的,打在代某1身上,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代旭龙用弹簧刀划完我,见我把他爸的锄子把抢过去,代旭龙就跑了。我没打到代旭龙。打架时,杨某3先用砍刀砍冯某1,代某1用锄子把打杨某1、孙某1。我见代某1打杨某1、孙某1时,我拉着代某1。冯某1、杨某1、孙某1被打后,他们也还手胡拉着,当时我和代某1打起来,他们是怎么还的手我没看清。杨某3用砍刀砍、扎冯某1着,代某1用锄子把打冯某1。当时我、冯某1、孙某1、杨某1、代某1受伤了。我胸口是被代旭龙用匕首扎伤的,我头上被代某1用锄子把打肿了,我身上还有擦伤,是我被代某1打趴在地上摔的。冯某1胸口有个口子,是被杨某3用砍刀扎的,冯某1头上的伤是被杨某3用砍刀砍的。孙某1头上也被杨某3用砍刀砍伤了,杨某3砍完孙某1脑袋,杨某3拿着的砍刀把和刀身就断开了,杨某3又拿着砍刀铁把打孙某1胳膊,杨某1身上有擦伤,是被代某1、代旭龙他们打的。代某1脸上受伤了,是在和我打架的时候造成的,当时我被打蒙了,代某1的伤是具体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 11.证人代某1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早上六点多,村委会主任杨某1用村里大喇叭广播说“两委会成员到村会议室开会。”也没说开什么会。我当时正在地里锄草,我就拿着锄子去村会议室。我见有卢龙镇的工作人员还有孙学军、孙敬祥、孙某5等村两委成员。我就知道镇里是来停止我担任秘书工作来了。我和镇里人说我工作没毛病,为什么停止我工作。镇里的工作人员没有公布成,我说了镇里工作人员几句他们就走了,我还在大队呆着。我姑爷杨某3就来大队院找杨某1,因为农历2014年腊月,杨某3和杨某1他们打过架,杨某3找杨某1要打架的钱。在大队院心,杨某3和杨某1就打起来了,冯某1就上手打杨某3,孙某2妹夫朱某带来的人也上手打杨某3,他们都打在一起了。我上手帮杨某3打对方,杨某2妈见我打杨某1,就过来胡拉我,我也胡拉杨某2妈,杨某2见我和他妈动手胡拉在一块,杨某2就用石头砸我,砸在我鼻子上了,杨某2把我鼻子砸伤了。双方见我鼻子流血后都不打了。我上手帮杨某3打架时什么也没拿,我把锄子放墙边上了。我不知道谁拿着锄子打架着,锄子把是在打架时打折的。我没看见我儿子代旭龙干什么,打完架代旭龙的头部受伤了,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我受伤了,是被杨某2用石头砸的,杨某3身上都破了,是被冯某1、孙某1还有朱某带来的人打的。打架时我没看见有人拿东西。打架时有庄里看热闹的老百姓,具体是谁我没看清。 1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六点半左右,唐某等四名卢龙镇的工作人员,来到我们村村委会议室准备开会宣布停止代某1的村秘书职务。代某1就拿着一把锄子进了我们开会的会议室,开始骂人,代某1的媳妇、闺女和镇里的工作人员吵吵,镇里的工作人员没宣布成就都走了,村两委成员也都走了,我就把会议室的门锁上,在大队院心边的花池子边呆着。我刚到花池子边上,代某1的姑爷杨某3和代某1儿子代旭龙就拎着家伙冲我跑过来,当时杨某3拿着一把刀把是铁管焊接的砍刀,另一手拿着一把小刀。代旭龙拿着一根铁管和一把小刀。他俩都朝我跑过来。杨某3跑到我跟前啥也没说,杨某3举砍刀就砍我,当时我手里攥着车钥匙,我用车钥匙砸杨某3,杨某3就没砍到我,砍刀划到我的左肩膀上,把我左肩划破了。代旭龙在杨某3后面,代旭龙也挥铁管打我,打在我后腰上。杨某3还要拿砍刀砍我,当时孙某2离我不远,孙某2就拦杨某3,孙某2用手拦杨某3的砍刀,孙某2的手指也被砍刀划破了,杨某3把砍刀砍到花池子的水泥台上,杨某3拿着的砍刀就折了。孙某1把折了的刀头检起来扔到大队房上,孙某1扔刀时,冯某1也要过来拉杨某3。杨某3和代旭龙就冲冯某1过去,杨某3用他拿着的小刀捅冯某1,捅在冯某1前胸上,代旭龙拿着铁管打在冯某1左脸上,冯某1被打后就倒在地上。冯某1被打时我跑了,我一边跑一边回头看,我看见孙某1过去拦代旭龙,代旭龙拿着铁管打孙某1,铁管打到孙某1额头上面,当时孙某1头上就流血了,代旭龙用铁管打孙某1时,杨某3还打躺在地上的冯某1,代某1拿着大锄也奔我过来,杨某3怎么打的冯某1我没注意看,孙某1被代旭龙用铁管打到头部后,孙某1就把代旭龙的铁管抢下来后给了孙某1的父亲孙某2,让孙某2把铁管送家去。孙某1又去抢代旭龙的小刀,代旭龙就跑了。这时杨某3就奔着孙某1过去,杨某3和孙某1打起来,杨某3用铁管刀把打在孙某1胳膊上,孙某1又把杨某3拿着的刀把抢下来。在他们打架时,我跑,代某1还拿着锄子追我。我弟弟杨某2拦着代某1,代某1拿着锄子打杨某2,锄子打在杨某2肩膀上,锄子就折了。代某1用锄子把打杨某2,打在杨某2头上两三下,杨某2和代某1抢锄子把,代旭龙绕过来用小刀扎杨某2,从杨某2侧面扎在杨某2胸口。同时杨某2把代某1的锄子把抢过去。杨某2就坐地上了。对方拿着的家伙都被我们抢过来,也有不少人受伤,我们双方就不打了。我和孙某1、冯某1他俩没关系,我们都是一个庄里村民,因为打架刚开始时,冯某1、孙某1离我近,冯某1和孙某1就拦着对方。打架时,孙某2、孙某1、冯某1、杨某2、我、代某1都受伤了。孙某2的右手食指破了,是被杨某3拿着砍刀划破的,孙某1的额头上破了,是被代旭龙用铁管打的,孙某1的右胳膊肿了,是被杨某3用铁管刀把打的,冯某1前胸是被杨某3用小刀捅的,冯某1左脸肿了,是被代旭龙用铁管打的,打完架我看见冯某1头上还有道口子,是怎么形成我不知道;杨某2的前胸伤了,是被代旭龙用小刀扎破的,杨某2头上也被代某1用锄子把打了;我左肩膀被杨某3用砍刀砍破了,后腰被代旭龙用铁管打肿了。打完架以后,我看见代某1的脸上鼻子附近都是血,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当时有不少人在场,都是我们庄里人。 13.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六点,我们庄里广播开村委会。代某1在镇里的工作人员来之前就拿着锄子跟着村委成员进了大队会议室,代某1在会议室里骂人捣乱说村的村秘书就得他干,别人谁干都不行。代某1闹了一会,镇里的工作人员来了,代某1还骂人,镇里的人就走了。镇里的人都走后,代某1和村两委成员也从会议室出来,村长杨某1就把会议室的门锁上。杨某1和冯某1还有我就在大队院心呆着。代某1在大队院心骂人,骂了时间不长,代某1的姑爷杨某3和代某1儿子代旭龙从庄南面跑过来,杨某3一手拎着一把砍刀一手拿着匕首,代旭龙一手拿着铁管一手拿着匕首。杨某3举着刀直接奔着杨某1去了,到了杨某1跟前,直接砍杨某1,我父亲孙某2就拦着杨某3,手指被杨某3的砍刀划破了。杨某3没有砍到杨某1,砍刀和刀把就断了。我就去把刀身捡起来了,把刀身扔到大队房顶上,杨某1躲开后,往一边跑。当时冯某1站在杨某1旁边,杨某3一手拿着砍刀刀把的铁管,一手拿着匕首就冲着冯某1过去了,代旭龙也拿着铁管奔杨某1跑去。代旭龙抬起铁管打杨某1,我上前拦代旭龙,迎代旭龙手里的铁管,代旭龙拿着铁管一下就砸在我顶上,当时就把我头顶砸破流血了。我把代旭龙的铁管抢下来,代旭龙就跑了,我把铁管给了我父亲孙某2,让他把铁管送家去。我抢下代旭龙的铁管后,杨某3拿着铁管刀把冲我过来,这时我看见冯某1坐在地上不动,冯某1的胸口流出来不少血,杨某3到我跟前后,他用刀把铁管打在我胳膊上,我就和杨某3抢铁管,我抢杨某3的铁管时,我父亲也从家回来了,帮我抢杨某3手里的铁管。我父亲把杨某3的铁管抢下来,这个刀把铁管我父亲一直拿着。警察来后交给了警察。代某1也拿着锄子追杨某1打,杨某1兄弟杨某2一见,就拦代某1。代某1用锄子把打杨某2,锄子把打在杨某2身上,代某1把锄把都打折了。杨某2和代某1抢锄子。我和杨某3抢杨某3手里的刀把铁管时,代旭龙奔着杨某2过去,杨某2在和代某1抢锄子,代旭龙用匕首把杨某2的胸口扎破了,在杨某2和代某1抢锄子时,我看见代某1的鼻子破了,当时我顾着抢杨某3手里的刀把铁管,代某1的鼻子是怎么伤的我没看清。代旭龙见杨某2拿着锄子把,代旭龙就跑了。杨某3、代某1、代旭龙拿着的家伙被我们抢下来以后,我们双方就不打了。冯某1胸部、头顶流血了,冯某1的左脸塌下去一块,都是被杨某3打的,因为当时和冯某1动手的就杨某3一个人,代旭龙拿着铁管奔着杨某1和冯某1过去,我就把代旭龙拦下来,代旭龙拿着铁管把我头顶打破了。我右胳膊被杨某3用铁管刀把打肿了。杨某1身上没流血,都是擦伤和淤青,是被杨某3、代旭龙他们打的。杨某2胸口破了,是被代旭龙用匕首扎的,杨某2的头上也肿了,是被代某1用锄子把打的,当时代某1把锄子把都打折了。代某1的鼻子破了,也流血了,是代某1和杨某2打架的时形成的。我父亲孙某2的右手食指破了,是在和杨某3抢砍刀时候被砍刀划破的。 14.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卢龙镇通知我们村两委人员到村委会开会,在早上六点,村委会主任杨某1用大喇叭广播,召开村两委会会议,六点十分左右,村两委的孙敬祥、孙某5、孙玉秋、孙学军、杨某1五个人和卢龙镇的四、五个人,都坐村委会办公室了,这时代某1拿把大锄,闯进村委会办公室,一边墩大锄,一边骂人,卢龙镇一个工作人员把代某1拉出来,劝他,代某1不听,在那骂人,卢龙镇工作人员一见,就都坐车走了。见卢龙镇人走,我们村村两委的人,也都出了屋,杨某1就锁开会那个屋的门。锁上门后,杨某1坐在电线杆子边上一个圆形的花池子边上的水泥台上了,当时坐在那的有孙某1、冯某1、杨某1。这时杨某3(他是代某1姑爷)、代旭龙(他是代某1儿子)从村委会院外,跳矮墙进了村委会院内,柳英手拿把砍刀,(刀焊在一个二尺左右长的铁管上了,刀身长有一尺左右,就是被警察拿走的那个)还拿把匕首,代旭龙手拿把匕首、拿个铁管,杨某3拿着砍刀就奔杨某1去了,他抡起砍刀就奔杨某1头部砍去,当时我一见,赶紧用手抻杨某3手里刀把,他就砍斜了,刀砍到水泥台上了,刀头就砍掉了。杨某1就一躲,刀没砍到杨某1,他就闪开了。刀头被孙某1捡起来,扔到村委会彩钢瓦屋顶上了。当时冯某1就过去,拽杨某3,杨某3用匕首就扎冯某1,扎到冯某1胸部了,流血了,我们村几个妇女就把冯某1搀到村委会旁边我家院心去了。我手在抻杨某3刀把时,右手食指被杨某3手里刀砍流血了,杨某3把冯某1扎后,孙某1、杨某1兄弟杨某2、杨某1母亲上前胡拉杨某3,抢杨某3手里的铁刀把,杨某3用铁刀把把孙某1右胳脾打伤,把孙某1头部打伤,把杨某1母亲搡了两个跟头。后来,杨某3手里的铁刀把被孙某1抢了过去,交到我手里,我就一直拿着,警察去后,我把它交给警察了。杨某3的铁刀把被抢走后,他手拿把弹簧刀、代旭龙也拿把弹簧刀,他两个和杨某2就打到一起了,不知道他们两个,是谁把杨某2胸部划伤了。代旭龙进来时,看到冯某1抢杨某3手的铁刀把,他就用手里的铁棍打冯某1头部、身上着。代旭龙、杨某3打杨某2、杨某1时,代某1也用大锄打杨某1、杨某2,他的大锄把都打折了,打架时双方都受伤了,代某1脸上也流血了。没有外人参与打架,就代某1家一家子和杨某1哥两个,冯某1在打架开始是就被扎伤拉走了,孙某1抢过杨某3手铁刀把时,胳膊被杨某3打了就躲一边去了。打架时没人拉架,有几个妇女、冯某2等人在场着,后来来了不少人,是谁不记得了。 15.证人孟某证言证实:我是杨某2、杨某1的母亲。卢龙镇的工作人员走后,杨某1锁大队会议室门,代某1拿着锄子在大队院心骂人。时间不长,代某1的儿子代旭龙、姑爷杨某3就冲了过来,杨某3拿着一把砍刀,代旭龙拿着铁管,杨某3拿着砍刀直接就奔着杨某1、冯某1过去,当时杨某1和冯某1在一块站着。杨某3双手拿着刀把抢着砍刀砍冯某1,冯某1一边躲、一边用胳膊挡。代旭龙拿着铁管打杨某1,杨某1也躲。之后在场的杨某1、孙某1父亲孙某2抢杨某3的砍刀,当时杨某3抡着砍刀砍,我不知道砍刀砍到什么东西上,杨某3的砍刀就折了。孙某2检起折下来的刀身,把刀身扔到大队房上。杨某3又从自己身上拿了一把匕首出来,杨某3用匕首扎冯某1,匕首扎在冯某1胸口,当时冯某1胸口就往外冒血。在场的人把受伤的冯某1抬走了。杨某3还拿着砍刀的刀把就是铁管打孙某1他们,铁管打在孙某1头上把孙某1头打破了,也流血了。代旭龙拿着铁管追着杨某1打,代某1也拿着锄子把打杨某1,杨某2拦了代某1一下,代某1就用锄子的木头把打杨某2后背上,锄子把都折了,代某1拿着折了的锄子把打杨某2,杨某2抢锄子把和代某1胡拉,在他俩胡拉时代旭龙拿匕首扎杨某2胸口了,杨某2把锄子把抢过去打代某1。当时代某1拿着一把锄子,杨某3拿着一把砍刀、一把匕首,代旭龙拿着铁管和一把匕首。在场的都是庄里的老百姓。 1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当时孙某3他们家把城关镇的人都骂跑了。村主任杨某1锁完大队会议室门,往大队院心的花台走,当时我村冯某1、孙某1在大队院心花台子那坐着。代某1的姑爷杨某3和代某1儿子就来大队了,杨某3手里拿着一把砍刀,一把匕首,代旭龙手里拿着一根有绿漆的铁管、一把匕首。杨某3、代旭龙到了大队院心就奔着杨某1跑过去,杨某3、代旭龙啥都没说,杨某3抡着砍刀见杨某1就砍。杨某1躲开跑了,当时在杨某1旁边有冯某1和孙某1,杨某3拿着砍刀奔冯某1、孙某1乱抡去了,杨某3的砍刀抡到花台上,砍刀就折了,刀头掉了,不知道是谁把刀头捡起来扔房顶上去了。代旭龙也拿着铁管乱打。当时就打乱了,代旭龙拿着绿色铁管打在冯某1脸上,杨某3拿着一把匕首扎冯某1,扎在冯某1前胸上,冯某1被扎完,冯某1就坐在地上了,前胸流血。当时,孙某1也拦着代旭龙、杨某3他们,孙某1头上也被他两个打破了,谁打的我没看清,当时冯某1、孙某1都流了不少血,我看见流血我就害怕躲开了。后来他们打完架,我看见代某1拿着的锄子把折了,后来警察来了。我就看到代旭龙、杨某3打杨某1、冯某1、孙某1了,没看到别人打架。当时王永庄的朱某和几个人在旁边呆着,但是他们没上手。 17.证人冯某2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我听见代某1在大队院心骂人,我就去大队了。在大队院心代某1手里拿着一把木头把的锄子,代某1在骂镇里的工作人员。代某1把镇里的工作人员骂走,时间不长,代某1女婿杨某3拿着一把自己焊的砍刀跑过来,杨某3提着砍刀直接奔着杨某1去,杨某3用砍刀砍杨某1,杨某1躲开,杨某3拿着砍刀砍冯某1,不知道怎么的,杨某3的砍刀砍在花坛上,砍刀的刀头掉了。在场的其他人有孙某1、孙某2就抢掉在地上的砍刀刀头,我看见孙某2的手被划伤了。杨某3和冯某1就打在一块,代旭龙也参与过来拿铁管打人。孙某1见代旭龙参与打人,孙某1就过去拦着代旭龙抢他手里的铁管。代某1过去追杨某1,杨某1他妈见代某1他们打杨某1,杨某1他妈过去拉对方,代某1他们就把杨某1他妈推摔了。杨某1兄弟杨某2见他妈摔倒以后,杨某2也参与进来,杨某2过去拽代某1,代某1就用锄子打杨某2,在杨某2身上,锄子把都打折了。杨某2抢代某1拿着的锄子把,杨某2和代某1相互撕拽对方打起来,在杨某2和代某1胡拉时,代某1儿子代旭龙拿着匕首捅杨某2,匕首扎在杨某2胸口,把杨某2胸口扎破了。杨某2被扎后,代某1用锄子把打杨某2,杨某2就把锄子把抢过去。杨某3、代某1拿着的家伙被孙某1他们抢过去以后,代某1、代旭龙、杨某3他们仨都往庄南跑,孙某1他们追过去抢代旭龙匕首,没抢来。之后,警察就来了。我看见有冯某1、孙某1、孙某2、杨某2、杨某1、代某1受伤了。冯某1的头上被杨某3用刀砍破了,冯某1的脸上也都肿了,是被谁打的我没看清,他们打完我看见冯某1的胸口也伤了流了不少血,冯某1胸口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没看清。孙某1头上破了,是被谁打的我没看清,孙某2的手指伤了,是在和对方抢砍刀时,被刀片划破的。杨某2的胸口破了,是被代旭龙用匕首扎的。杨某1身上有不少擦伤,是在被杨某3、代鼻子破了,是在和杨某2打架时造成的,具体是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正海追着打时,被对方的家伙打的也有被追时摔伤的。代某1的。双方打完架,我看见冯某1胸口流了不少血,伤口是被刀捅的,当时打的乱,是谁拿什么刀捅的我没看见。 18.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当时代某1拿着一把锄头、代旭龙拿个铁棍、还拿把匕首、杨某3拿把砍刀(砍刀焊在一根铁管上当把),他们拿着家伙就奔杨某1、冯某1打过去了,杨某2看见,就过去了,他们打到一起,孙某1过去拉着,他们也打孙某1,把冯某1、孙某1都打伤了,二人流血了,他们打成一团了,我没看清楚是谁打伤的孙某1和冯某1。杨某1、杨某2、孙某1、冯某1没拿家伙。 19.证人杨某5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我在家刚起来,因为我家离的大队近,我就听着有人吵吵,接着我就出来看看,我走到大队跟前的时候,代某1拿着一把大锄往杨某2的肩膀子上打,杨某2还手和代某1抢大锄,杨某2和代某1来回拽了几下,抢大锄。大锄折了,是代某1拿大锄打杨某2打折的。后来我看到孙某1脑袋上流血着、冯某1的胸口上有血,我都没看见他们的伤是怎么造成的。 20.证人文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卢龙镇工作人员去贴通知,免除代某1的村秘书工作。通知贴在村委会东侧墙上。卢龙镇工作人员贴完通知,代某1、代某1家里人就和卢龙镇工作人员吵吵,冯某1拿着铁锹就拍代某1,代某1躲开没被冯某1拍上。代旭龙和杨某3就打冯某1,杨某3、代旭龙打冯某1时,杨某2、杨某1参与打架,打代某1他们。我看见打热闹了我就躲了,他们双方怎么打的我没看,打架时,又来了七、八个人把代旭龙和杨某3按地上,之后我就回家了,以后的事我不知道了。这七八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一直在村委会附近了。 21.证人田某、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因卢龙镇纪检检查卢龙镇村账目时,发现账目存在问题。2015年7月14日早上,按领导安排,卢龙镇城关工作站田某、唐某、孙文宝到村送建议书,建议村两委暂停代某1同志秘书工作。因为代某1及其妻子、女儿在村委会捣乱,致使村村两委会没有开成。 2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我让我的司机韩某开车来我家接我去找孙某1。刚到孙某1父亲孙某2家后门,我听见有人在吵吵,孙某2家离大队不远,我就和孙某2从他家后门走到他家前门,之后我看见,有城关镇的人先进了大队屋里,代某1两口子还在院心里吵吵。我就站在孙某2家墙角看热闹。代某1两口子在大队吵吵时城关镇的人就走了,代某1两口子也往他们庄南走。当时,韩某把车停在孙某2家北面,我往北走准备上车回城里。我听见又热闹起来,我回头看见有人在大队院里打起来了,当时看见有两个年轻的小伙子跑过去,其中一个拿把长刀的打他们庄里的一个上岁数男的,我看他们抡刀砍人我就没往他们跟前走,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细看。打架后,我看孙某1头上流血了,我就让韩某带我回去了。打架双方是谁我都不认识。后来的这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个人拿着铁把焊的砍刀,另一个拿着根铁管,代某1还拿着大锄,打完架锄子把折了,怎么折的我不知道。还有个小伙子躺在大队院内的矮墙边,胸口和脸上都是血,他是怎么受伤的我没看见。 23.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我开车带着妻子孙伟去了,我开车到村大队时,我看见我小舅子孙某1头上破了在流血,之后我又看见冯某1的胸口上都是血,头上也在流血。我看见有一个光膀子的男子胸口破了也在流血,不如冯某1的严重,这个光膀子的男的我不认识。之后警察和救护车都去了,我就走了。他们的伤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我到场时他们已经受伤了。后来我媳妇他们念叨伤最重的那人叫冯某1。 24.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在大队南院心有人打架。当时有两个小伙子手里拿着家伙,一个拿着铁管另一个拿着铁把焊的长刀。他们拿着刀和铁管到了大队就打人,我都不认识他们双方,当时就打热闹了,庄里不少人都围上去,当时我看见我同学杨某5也在,我就去和杨某5说了两句话。我俩说完话也就打完了,朱某让我开车先把他兄弟和他侄子送城里来,我就开车走了。我看见有一个男的胸口上全是血,有一个男的头上破了。 25.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打架双方一方是我丈夫代某1、我儿子代旭龙、我姑爷杨某3,对方杨某1、冯某1他们不少人。2015年7月14日早上,在,卢龙镇工作人员来停止我丈夫代某1村秘书的职务,代某1就和镇里的工作人员吵吵起来,当时代某1手里拿着干活的大锄。我和闺女代某3也和镇里的人吵吵几句,镇里人什么都没说就走了。镇里人走后,我姑爷杨某3和我儿子代旭龙前后脚到了大队。杨某3到了以后就直接奔着杨某1过去,杨某3问杨某1“你把年前打我的钱给我”。当时,冯某1在杨某1跟前,冯某1手里拿着一把改锥,冯某1用改锥扎杨某3,杨某3还手抡冯某1,我儿子代旭龙见冯某1和杨某3动手,代旭龙就拉着冯某1,冯某1和杨某3、代旭龙撕把在一起,代旭龙没拉开他们。当时在大队院心,还有孙某1、孙某2还有我不认识的人,这些人见代旭龙、杨某3和冯某1、杨某1动上手,他们就过来帮冯某1、杨某1动手打杨某3、代旭龙。他们后上手的这些人大部分我都不认识,他们中有朱某(王永庄人)、罗某(孙某2姑爷),其他人我都不认识。他们人中有人拿着铁棍、刀、铁锹,他们过来把杨某3、代旭龙按倒在地,他们就开始打杨某3、代旭龙。当时杨某3也还手打对方,代旭龙坐在地上还不了手。冯某1用铁锹打杨某3着。当时代某1还在大队院心,代某1就帮代旭龙、杨某3,代某1动手搡杨某1。杨某1兄弟杨某2帮杨某1打代某1,杨某2拿着石头拍代某1脸,把代某1鼻子拍流血了。杨某1他妈在代某1后面打代某1头。我就把杨某1他妈拽过来,打架双方就都不打了。代旭龙帮着杨某3拉着孙某1他们。打架时代某1鼻子破了,代旭龙头上破了,杨某3肚子被扎、身上也都破了。我没瞅他们,对方有没有人受伤我不知道。代某1鼻子是被杨某2用石头拍伤的,代旭龙头上的伤是被杨某1用刀砍的,杨某3肚子被冯某1用改锥扎伤了,杨某3身上的擦伤、淤青是被杨某1叫来的人打的。杨某1拿着一把刀,后来孙某2把这把刀扔到大队房上。杨某1叫来的这些人中有人拿着铁棍、木头棍。杨某1拿着刀是什么样的我没看,我不知道是什么刀。刀是杨某1从他叫来的那些人处拿来的。代某1鼻子被杨某2打伤后,代某1用锄子打杨某2着,打没打伤杨某2我不知道,杨某2把这把大锄抢过去了。杨某3和代旭龙没有拿东西。 26.证人孙某4证言证实:当时我在大街上呆着,我看到大队那里人挺多,挺热闹就过去看了看,当时我坐在大队南侧的一个高低台阶上了,不知道怎么就有人打起来了,有一个人把我碰了一个跟头,后来我们村书记孙学军就把我送到医院去了。打架双方是谁我没注意看,怎么大家我没看清,我不知道是谁把我碰到台阶下面的。 27.证人孙某5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卢龙镇工作人员到我村村委会召开村两委会议,会议内容是卢龙镇建议免除代某1村委会秘书会议人都到齐了,会议还没开,代某1、孙某3就到会场了,会议没开成,卢龙镇工作人员就走了,我们也就散会从办公室出来了,出来后,我见大队院里有一堆人看热闹,我看见我父亲在村委会院里矮墙那里躺那了,我就带我父亲去看病了。我没看见大队里打架,散会我就回家了,我没到家,看到村委会那人热闹,我就回去了,回去就看到我父亲躺地上了,我就没注意瞅都有谁。 28.证人孙敬祥证言证实:当天城关镇的工作人员来我们村大队组织我们村两委开会,我忘了当时开的什么会了,有人进屋吵吵了几句会就没有开成,城关镇的工作人员就出屋了,我有别的事情就离开了,我走的时候城关镇的工作人员还没有离开。我没有看到有外庄的人在,没看见有人打架。 2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家在村委会南边,那天早上我听见外面挺热闹,我就抱孩子出去了,我看见代某1他们和杨某1、杨某2他们吵吵呢,代旭龙、杨某3也在那,这时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好几个人,奔代旭龙、杨某3他们去了,我看要打架,怕把孩子吓着,就抱着孩子回家了。我没看到他们打架。 30.证人代某2证言证实:当天早上7、8点钟,我在冯志安家门口呆着,我看到杨某1、冯某1和代旭龙,杨某3正在打架呢,双方手里都拿着东西呢,杨某1和冯某1手里拿着棍子和锹,代旭龙和杨某3手里拿着啥我没看清,杨某1和杨某3打在一起了,冯某1和代旭龙打在一起了,具体打哪我没看清。过了有七八分钟,杨某1把停在孙某1家门口黑色轿车上的人给招呼下来了,给代旭龙和杨某3都打躺那了,正打着的时候,杨某2和代某1去了,杨某2和代某1打起来了,杨某2手里拿着铁锹,代某1手里拿着棍子,杨某2和代某1互相打,都打到对方身上了,代旭龙和杨某3都躺地上了,代某1捂着鼻梁流血的那块站着,后来警察和救护车都来了,把代某1,代旭龙,杨某3,冯某1,杨某2都拉医院去了。我看见代旭龙和杨某3脑袋上,胳膊上都流血了,代某1鼻梁子上流血了,其他人有没有伤我没看见。代某1的伤是杨某2打的,代旭龙和杨某3的伤是对方好多人打的。 31.证人代某3证言证实:当天早上我和我母亲孙某3走到大队的时候我看见我父亲代某1正在和镇里的人说话呢,我父亲问镇里的人为什么撤我父亲村秘书的职,我们和镇里的人说了一会镇里的人就走了。一会我对象杨某3就过来问杨某1:“撤我父亲秘书干啥,你干你的村长,我爸干我爸秘书?”然后,冯某1就从大队墙台上拿了一把改锥扎杨某3肚子上了,杨某1就叫车上的人下来打,说打坏了他负责。车上下来有10多个人就打我对象杨某3,我哥哥代旭龙,我父亲代某1。杨某2和杨某2儿子,孙某1,孙某2,孙某1母亲,朱某,罗某都参与打我对象他们着,车上的人下来都拿着棍子,有个人还拿着刀,杨某1把那个刀抢过来了往我哥代旭龙脑袋上砍了,杨某2和代某1打起来了,杨某2从地上捡个石头砸我爸代某1鼻子上了,我拉着的时候被杨某2打了,我脑袋上被打个包,胳膊被打肿了。我们就往南边走,那些人从后边追,我妈就报警了,车上来的人开车就走了,其他人就去孙某2家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当时有代某1脸上都是血,代旭龙脑袋上有个口子,杨某3肩膀上有个口子,身上也都是伤,我脑袋上被打个包,胳膊上也肿了,其他人有没有伤我没看见。车上的人下来的时候拿着棍子和刀,冯某1去代福田家取个锹来着,我就看见对方打我父亲、我哥、我对象着,我没看见还手。 3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我从我家出去下地,从我村村委会那经过,村委会门还没开,村委会东边路上有三、四辆轿车,车牌子、车型我都没瞅,路上也没人。我就从那过去了。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我下地回来,发现杨某1、冯某1、孙某1他们去村委会开村委会门去了,在村委会后边,站着四、五个人,我都不认识,其中有一个纹身的。我就停在村委会那了,在那呆着。过一会,卢龙镇人去了,村里也有人去了,在村委会屋里说事,说事时,代某1和他媳妇孙某3也去了,到村委会,听他们吵吵,代某1二口子吵吵说他们有什么毛病,不让他们干。吵吵有一个小时左右,屋里会不开了,人都出来了,卢龙镇里人走了,代某1两口子和杨某1、冯某1、孙某1他们吵吵。吵吵一会,孙某3和代某1就回家了,我也就走了。过了十多分钟,我听到村委会那打起来了,我又到村委会那呆着去了,我到那时,我看到冯某1、孙某1、杨某1和杨某3、代旭龙他们打到一块了,我看见冯某1拿着刀子,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也上手,打杨某3和代旭龙,杨某3和代旭龙他们往南边跑,冯某1、杨某1和不认识的三四个小伙子追杨某3、代旭龙,追到我村南头,在村南头他们也打着。在村委会那,孙某1、杨某1、冯某1和代旭龙、杨某3对打,冯某1拿把刀,别人没拿家伙,杨某3、代旭龙往村委会南边跑,冯某1、杨某1他两个和不认识的人往南追,在南边离的远,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打一会,杨某3、冯某1他们又回我村冯志安家后门那了,冯某1拿着折断的锹把,打杨某3十多下,杨某3也没还手。这时候那三四个小伙子就没人了。我就看见杨某3、代旭龙满脸都是血,是跑到我们村南边打时打的,冯某1、杨某1追去打着,还有三四个人,谁打的我不清楚。因为什么打架我不知道,我出来的时候就打上了,杨某1说使劲打,打完他负责。杨某2和代某1参与着,代某1和杨某1妈吵吵着,杨某1兄弟杨某2就和代某1打起来了,他两个怎么打的我不清楚。冯某1在外打架时没伤,他去孙某2家了,救护车把他拉走了,我也没看到他怎么受伤了,打完架他还在村委会那骂人着,骂完人他去的孙某2家。我就看到冯某1拿刀着,有二尺来长的砍刀,没看到别人拿家伙。那刀子在冯某1他们往村南边追时,孙某2把刀扔房上去了。 33.被害人冯某1陈述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六点多,村开村两委会,会没开成,开会的人走了。当时我在我们庄大队院心的花坛边上呆着,村主任杨某1也在我旁边。我们庄的杨某3和代旭龙一前一后的朝杨某1跑过来,杨某3和代旭龙手里都拿着家伙。杨某3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代旭龙手里拿着一根铁管和一把匕首。到了杨某1跟前,杨某3举砍刀就砍杨某1,杨某1躲了一下,杨某3拿着砍刀砍在杨某1胳膊肩膀附近,代旭龙用铁管打杨某1也打在杨某1身上。我想拦杨某3,我还没碰到他,杨某3就用砍刀砍我,砍在我头上,我被砍后我就摔了,我从地上爬起来,代旭龙用手里的铁管打在我脸上,把我打躺在地上,代旭龙打完我他就奔着孙某1去了。我躺在地上,杨某3过来用匕首捅我,捅在我胸口。我坐在地上还手和杨某3胡拉,我用拳头碓了杨某3几下,我胸口流血流的多,我还不动手我就坐地上了。代旭龙打完我他奔着孙某1过去时,代旭龙用手里的铁管打孙某1打在孙某1头上,孙某1还手把代旭龙的铁管抢下来给了孙某1父亲孙某2。当时我被杨某3捅后,我坐在地上,杨某3拿着砍刀的刀把就奔着孙某1过去,杨某3用砍刀刀把打孙某1,孙某1把杨某3的刀把抢下来。在孙某1抢杨某3的刀把时,我看见代某1拿着锄子打杨某2,锄子把都打折了,代某1还拿着锄子把打杨某2,杨某2和代某1抢锄子把时,我看见代某1鼻子上流血了,杨某2和代某1抢锄子把他俩都用手拽锄子把,代旭龙绕过去用匕首从杨某2侧面扎了杨某2胸口一下,当时就把杨某2胸口扎破了。杨某2把锄子从代某1手里抢过来,杨某2还要抢代旭龙的匕首,代旭龙就跑了。双方还在大队院心里对骂,就没再打起来。我当时被代旭龙用铁管打躺下,我看见杨某3拿着匕首和砍刀把朝我过来,他拿着的砍刀已经折了,怎么折的我没看见,砍刀的刀身在哪我也不知道。我的头部右侧被杨某3用砍刀砍破了,我的左脸被代旭龙用铁管打肿了,我胸口被杨某3用匕首扎了,孙某1的头顶被代旭龙用铁管打破了,孙某1胳膊被杨某3用铁管打了一下。杨某2的胸口被代旭龙用匕首扎伤了,杨某2的眼眶青了。我看见杨某1的肩膀附近被杨某3用砍刀砍破了。孙某2的手指破了,是在杨某3砍杨某1时,孙某2上前用手档了一下,砍刀划在孙某2手指上。代某1的鼻子破了,是杨某2抢代某1的锄子把时造成的,具体怎么破的我没看见。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打架。当时杨某3和代旭龙拿着家伙直接就奔着杨某1跑过去,到了跟前,杨某3和代旭龙什么都没说,动手就打。杨某3拿着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代旭龙拿着一根铁管和一把匕首,代某1拿着大锄。杨某3拿着的砍刀的刀头是砍刀刀片,刀把是铁管,刀头和刀把是自己焊接的那种,匕首是弹簧刀。代旭龙拿着铁管像是暖气管那种,匕首是什么样我没看清。砍刀、刀把、铁管、锄子被警察出警后拿走了。两把匕首杨某3和代旭龙他们拿走了,这两把匕首在哪我不清楚。在场的都是庄里的老百姓,有冯某2,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打完架杨某3在大队外还说“只要我在天,这事就没完。”就是以后还要打。 34.被告人的代旭龙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7月15日早上5点多不到6点的时候,我们村大喇叭招呼开会,好像是要停止我父亲代某1秘书职务。我和我妹夫杨某3俩人就往我们村大队那里走,杨某3走的比我快。我往大队走的时候,看到大队边上停了三辆汽车,车牌子都用银灰色的布蒙着车牌子,罗某、朱某还有越华家电的一个人,还有孙某1的姨弟他们大约10个人在旁边站着。杨某3刚到大队,我距离大队还有大约30米,冯某1和杨某1就打杨某3,我一看杨某3挨打了,我就上前拉着。罗某、杨某1、冯某1他们一大群人就打我,杨某1从跟着罗某过来的一个人手里拿过来一把砍刀,砍在我脑袋上面了。罗某他们对我连踢带打的。他们把我打躺到地上,后来我就啥也不知道了。杨某3和代某1有没有动手我没有看见。杨某1他们打我来着,我没有还手打人。 35.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冯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代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3、代旭龙、杨某2、孙某1、杨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36.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实:卢龙县公安局从村村民孙某1处提取断开的焊接砍刀刀身一把、刀把一把,绿色铁管一根,折断的锄子锄子头一个、木质锄头把一把。 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向法庭提供了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医疗费发票复印件3张、鉴定费复印件1张予以证实其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及花费情况,其中医疗费7316.3元,法医鉴定费8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旭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旭龙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代旭龙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代旭龙不认罪。被告人虽然系主动到案,但其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不认罪,故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代旭龙因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53日,应予折抵判决确定的刑期。被告人代旭龙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应按法律规定、相应的证据及实际情况予以赔偿。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应减轻被告人代旭龙的赔偿责任,被害人的伤由代旭龙和杨某3共同导致,二人应共同连带承担80%的民事责任,冯某1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旭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令被告人代旭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9006.1元(11257.64×80%)。 (上列赔偿款项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会凯
人民陪审员 许丽娇
人民陪审员 刘 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