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4698号
原告:白云飞,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宁波市。
被告:胡灵峰,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白云飞与被告胡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白云飞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云飞负担。
审 判 员 余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王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