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执1110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洪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5执111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洪利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xxx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跃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