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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执1110号之一

张洪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
当事人
张洪利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执1110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洪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5执111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洪利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xxx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跃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