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12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组织机构代码号:66154454-X。
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执行人:刘品梅,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宋春桃,女,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品梅、宋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刘品梅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194129.9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以194129.9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日止)予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宋春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4182.6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462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先后两次发函湖南省xx人民法院参与其对被执行人宋春桃、刘品梅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街xx号之一xx号房一间(权证号码分别为:xxxxxx597号、xxxxxx4598号)以及被执行人宋春桃、刘品梅共有位于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xx房产(证号分别为:衡房权证xx镇字第xx号、71xx95号),该院暂未回复。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2019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宋春桃、刘品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春桃、刘品梅的财产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再次发函湖南省xx人民法院参与其对被执行人宋春桃、刘品梅共有的位于广州市xx区xx街x号之一xx号房一间(权证号码分别为:xxxxxx597号、xxxxxx4598号)以及被执行人宋春桃、刘品梅共有位于湖南省衡山县××交通村xx房产(证号分别为:衡房权证开云镇字第××号、71××95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宋春桃、刘品梅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