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697之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XX镇XX村,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XX大道XX号XX座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乙龙,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XX组,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执行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乙龙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陕05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2018)陕0523执保67号案件于2018年9月4日对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沿江支行XXXXXXXXXXXXXXX2311账号存款814374.96元采取冻结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沿江支行XXXXXXXXXXXXXXX2311账号存款814374.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初来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