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2216号
原告:熊亚,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廖才元,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熊亚诉被告廖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熊亚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熊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熊亚负担。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凯
书 记 员 谢雪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