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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216号

熊亚与廖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亚;廖才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2216号

原告:熊亚,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廖才元,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熊亚诉被告廖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熊亚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熊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熊亚负担。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凯

书 记 员 谢雪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