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3民初1960号
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时代丽景**楼**大厅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166448804。
法定代表人:宿佩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刚,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影丽,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龙凤区,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关 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海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