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4670号
原告:焦术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焦术清,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琦,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朝林,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张显义,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焦术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周朝林、张显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焦术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术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彭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