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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6145号

中山市小榄镇广维纸类制品厂与吴剑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广维纸类制品厂;吴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6145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维纸类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广丰路****第4卡。经营者:关瑜光,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吴剑辉,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维纸类制品厂(以下简称广维制品厂)与被告吴剑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维制品厂的经营者关瑜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维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剑辉支付欠款6734元。事实和理由:吴剑辉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从广维制品厂出赊购纸类制品刀模合计6734元,约定2019年春节前还清。还款日期期限届满后,吴剑辉至今未支付欠款。被告吴剑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认为,广维制品厂就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了送货单,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吴剑辉收到货物后,至今尚未清偿货款6734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广维制品厂要求其支付货款6734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吴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广维纸类制品厂支付货款67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剑辉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晓佳黄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