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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执598号

雷建义与张玉山,张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建义;张玉山;张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523执598号

被执行人:张艳丽 申请人雷建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荔县人民法院( 2019)陕0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书在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履行标的为219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1.5元,执行费234.38元,同时应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你(单位)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你(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4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账户名称: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  号:XXXXXXXXXXXXXXX3931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9133256521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