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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2民初2864号

候四虎与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候四虎;杨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2864号

原告:候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居民。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候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殷旭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