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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4844号

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其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其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844号

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金开大道**鑫城名都**夹-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42836432G。

法定代表人:田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南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左其元,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其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