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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61号

武汉八月再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八月再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民初61号

原告:武汉八月再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WMB581。

法定代表人:李亚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千亿山庄御景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5300606K。

法定代表人:林梅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巍巍,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八月再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月公司)与被告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抠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亚雄、被告抠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巍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八月公司与抠抠公司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抠抠小卖部业务合伙人合作协议》;2.抠抠公司按协议支付八月公司服务费118148元,并按年息6%支付从起诉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3.抠抠公司赔偿八月公司因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员工费用损失33600元;4.由抠抠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八月公司与抠抠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抠抠小卖部业务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八月公司利用其自身优势按照抠抠公司指定的区域进行开户和运营服务,开户和运营服务的验收规范与补贴结算分别按协议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因抠抠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费用,八月公司实际到2018年10月15日就没有再做。附件一约定:八月公司完成的超市应达到300个,每个结算费用200元,抠抠公司应于每月15日向八月公司结清当月结算费用。现在八月公司完成的超市己达到541个,抠抠公司经八月公司多次催促,却无正当理由迟迟未支付服务费。抠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违约行为已造成八月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 抠抠公司辩称,一、八月公司主张其完成开户和提供运营服务的超市数量已达到541个与事实不符。1.根据双方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抠抠小卖部业务合伙人合作协议》:乙方(八月公司)应确保消费者可通过甲方(抠抠公司)客户端进行外卖下单、支付和线上商户的正常运营。而事实是,八月公司为了节省时间,走捷径渠道,利用抠抠公司移动应用软件“抠抠小卖部”的一键复制功能,在应用软件上添加了大量重复、价格异常、不存在的商品,经多次整改后的在售商品占比率仍不足15%。八月公司录入的SKU数并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更不符合抠抠公司要求的验收标准,并且经抠抠公司多次要求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标准。八月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不能确保其运营维护区域的线上商户正常运营。八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抠抠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2.由抠抠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八月公司负责录入的SKU数还有部分商品的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如:一罐市场价为35元的强生婴儿爽身粉,八月公司在移动应用软件“抠抠小卖部”上标记的价格是0.01元。又如:一瓶市场价为35元的400ML的舒蕾洗发露,八月公司在移动应用软件“抠抠小卖部”上标记的价格是2395.00元。八月公司行为已经涉及作弊,且抠抠公司多次要求整改后仍没有做出调整,导致影响消费者下单、支付,严重影响了线上商户的正常运营。根据协议第八条第五款之约定,抠抠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且不予结算,并由八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3.由抠抠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八月公司负责招募的线下商家中只有108家是在协议指定的区域:武汉市硚口区,其余线下商家分别在武汉市武昌区湖区等其他区。甚至八月公司在客户端中还录入有北京市东城区的“NM测试店”。以上进一步说明八月公司的行为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涉及作弊。本案是八月公司违约在先,抠抠公司并未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二、八月公司主张抠抠公司赔偿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员工费用损失33600元,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抠抠小卖部业务合伙人合作协议》第四条之约定“甲方除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提供物料等支持之外,乙方应独立负担根据本协议开展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及交际招待、经营成本等费用。”因此八月公司主张的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员工费用损失,应包含在服务费中,并无理由再单独主张,更无法证明其主张人员是其员工。

三、由于八月公司没有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协议,同意请求解除合同,但因为八月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抠抠公司亦不支付相应的款项。综上,请求驳回八月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6月20日,抠抠公司(甲方)与八月公司(乙方)签订《抠抠小卖部业务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

一、合作内容:乙方利用其自身资源优势按照甲方指定的区域硚口进行“开户”和“运营”服务。

二、开户服务的合作与管理制度:乙方开户服务内容:在甲方指定地区招募合格的线下商户入驻甲方客户端成为线上商户并开通点外卖、支付等功能,实现消费者在客户端进行外卖下单,并完成线上商户店铺内的物料铺设。确保消费者可通过甲方客户端进行外卖下单、支付和线上商户的正常运营。乙方按照甲方的平台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传营业执照、身份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门头LOGO、收款账户等信息),提交申请完成正常运营所必须的设置,确保商户的线上正常运营。

三、运营服务的合作内容与管理制度:乙方抠抠小卖部线上商户提供的“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接单、后台维护、操作培训、店铺日常运营、供应链管理、品牌推广、系统软件开发及运维、活动招商、营销策划、物料供应等。具体的抠抠小卖部合伙人运营服务内容和业务范围等,可由双方通过协议附件的方式另行明确。

四、双方合作通用事项:甲方除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提供物料等支持外,乙方应独立负担根据本协议开展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及交际招待、经营成本等费用。

五、开户服务与运营服务的验收规范与补贴结算,详见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

八、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涉及作弊(包括但不限于刷单、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等),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且不予结算,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

九、合作期限和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附件一:《抠抠小卖部合伙人(开户)验收规范》,约定商户开户认定标准:1.入驻商户真实有效性;2.入驻商户需在甲方指定商户清单或区域内,入驻商户品牌、规模符合甲方要求;3.统一线下实体商户门店尽在第一次被合伙人招募并完成系统对接时计入;4.按照抠抠小卖部开店流程和规划提交线上商户资料(营业执照、门头LOGO、店铺资料);5.完成商户接单培训,并现场提交一个订单,确保商户能自行完成接单/拒单操作,整体流程畅通;6.帮助商户安装抠抠卖家版APP、抠抠小卖部APP,并教会熟练使用。结算标准与结算方式:类别为便利店、超市的,达到300个SKU,结算费用200元;类别为烟酒行的,达到80个SKU,结算费用100元。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商户开拓结算清单,合伙人收到结算清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无异议的及时向抠抠小卖部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付款。附件二:《抠抠小卖部合伙人(运营)验收规范》约定交易成功订单金额不小于20元的,甲方补贴奖励乙方2元/单。 关于服务区域,八月公司主张不止合同约定的硚口区,还涉及武汉市的其他区域,并提供与抠抠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抠抠公司需要抽查八月公司开发的30家商户区域涉及东西湖区、硚口区、江岸区、江汉区、武昌区,抠抠公司的质证意见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体现抠抠公司曾认可八月公司上述区域的开户行为,且八月公司提供的抠抠公司与八月公司的其他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体现抠抠公司曾对八月公司指示处理江汉区的商户,故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八月公司的服务区域不止硚口区。关于八月公司开户的店铺数量,根据八月公司提供的开户信息表统计共532家,对于抠抠小卖部系统上录入商品数达到300个的店铺数量,抠抠公司确认位于硚口区的商品数达到300个的店铺有99家,其中88家店铺的是通过一键复制的形式录入商品的。经核对八月公司提供的开户信息表,商品数达到300个的便利店、超市数量:江汉区52家、东西湖区61家、江岸区34家、汉阳区1家、洪山区11家、武昌区14家、蔡甸经济开发区1家,商品数达到80个的烟酒行数量:东西湖区2家、硚口区2家;另有位于硚口区商品数达到300个的名称为“小梅园超市”、“加量超市宝丰一路店”2家店铺未统计入抠抠公司确认的99家内。关于订单金额不小于20元的订单数量,八月公司主张东西湖区1592单、硚口区1622单、江汉区334单、江岸区4937单。经查,上述订单数量为该些区域的总订单数量。抠抠公司确认位于硚口区单订单金额大于20元,八月公司未能对订单金额不小于20元的数量进行确认。经核对八月公司提供的订单信息表,硚口区还有“Family52”店铺1单、“红七便利超市”6单金额不小于20元的订单未统计入抠抠公司确认的硚口区153单内,另江岸区12单、江汉区5单、东西湖区8单订单金额不小于2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合同期限,双方约定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八月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之后就未再履行合同,抠抠公司从未支付八月公司款项,双方亦未重新签订合同,故合同权利义务已到期终止,无需解除。 对于抠抠公司应支付给八月公司的服务费,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八月公司的义务是商户开户和运营维护,相应的报酬则应认定为八月公司的开户符合标准并商品数量达到合同要求,抠抠公司即应支付开户费用,不应以之后店铺的经营状态作为结算依据;八月公司运营维护的报酬则由抠抠公司对不小于20元的订单,每单奖励2元予以体现。对于八月公司的开户行为,抠抠公司主张其一键复制录入商品的行为涉嫌作弊,商品重复、不同商家商品信息及价格相同不符合验收规范,且商品信息、订单存在不合理价格;八月公司则主张对于商品数量不足300个的店铺在录入抠抠小卖部系统时会重复录入商品。经查,抠抠公司并未指定八月公司开户的具体商户范围;在开户时,抠抠公司对八月公司录入的商户信息是否符合开户标准进行审核后,该商户才能体现在抠抠小卖部系统中,后八月公司操作金额为0.01元的订单进行测试。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限制八月公司上传商品的方式,八月公司一键复制上传商品的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对于商品信息、价格相同的情况,本案所涉及的均为便利店、超市等同种业态经营模式的商户,在同一区域内相同商品的价格一致是符合生活现实的,尚不足以据此认定构成合同规定的“作弊行为”。且抠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与八月公司就其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整改,而根据合同约定不符合标准的开户行为及订单并不纳入结算范围,但抠抠公司从未根据合同约定于每月15日前对符合标准的开户和订单与八月公司进行结算。现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本院认定八月公司开户的商品数量达到300个的便利店、超市共计275家,商品数达到80个的烟酒行4家,订单金额不小于20元的有185单。按照合同约定,便利店、超市的商品数量达到300个,结算费用200元;烟酒行的商品数量达到80个,结算费用100元;订单金额不小于20元的,每单补贴奖励补贴2元。故抠抠公司应支付八月公司的服务费为:开户费55400元、奖励370元,共计55770元。抠抠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结算付款,本院对八月公司要求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之日起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八月公司主张的员工费损失,因合同约定八月公司独立负担开展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花费,包括经营成本等费用,故八月公司该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八月再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5577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武汉八月再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武汉八月再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41元,由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奕辉

审 判 员  陈建清

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基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