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381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锑都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邓赞雄,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邓二平,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邓赞雄之妻。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0月13日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10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冷水江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10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冷水江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10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冷水江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8)第10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潘小敏
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
人民陪审员 袁艳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刘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