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4625号
原告:岳一逊,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贵州德久信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塔楼****。
法定代表人:詹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太义,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告岳一逊与被告贵州德久信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太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岳一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一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一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岳一逊承担。
审判员 冯正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跃谊
书记员周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