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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执157号之一

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康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华伟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康华伟,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524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华伟归还其代偿款410140.4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2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康华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华伟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410140.4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26元,交纳申请执行费2603元。但被执行人康华伟至今未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6月3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康华伟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康华伟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但发现被执行人康华伟名下登记有三辆机动车,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到织金县车辆管理所对其中车牌号为贵FV35**号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对其余两辆车申请执行人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3、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到康华伟注册的贵州康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拟吊销状态。 4、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康华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康华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查到康华伟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康华伟作出拘留15日决定,因康华伟下落不明,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布控。 8、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发出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康华伟的下落及财产,但至今无人向本院举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410140.41元及利息,未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康华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康华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织金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家勇

审判员  陈宏亮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