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9831号
原告:刘红波,女,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胡丽丽,女,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刘红波与被告胡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6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波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红波负担。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王成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