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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831号

刘红波与胡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红波;胡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9831号

原告:刘红波,女,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胡丽丽,女,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刘红波与被告胡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6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波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红波负担。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王成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