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4372号
原告: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第A5小区(4-7)号地****201。
法定代表人:池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棋,男,系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仙游县。
被告:林庆珠,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庆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乘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