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926号
原告:宋敏,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白志东,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白洋,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武立岩,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被告:武立红,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宋敏与被告白志东、白洋、武立岩、武立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退款5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海波
审 判 员 张丽丽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