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7255号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中禾广场301、302室。
主要
负责人:褚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雅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宁市宇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仲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菊,总经理。
被告:陈雷,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海宁市宇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至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