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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民初1424号

原告欧阳志豪与被告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志豪;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1424号

原告:欧阳志豪,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裕辉,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科创大楼**。

法定代表人:付三梅,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邓勇,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浯溪镇。

原告欧阳志豪与被告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欧阳志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志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志豪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欧阳志豪负担。

审判员  陈铁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