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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9刑初62号

关进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关进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9刑初6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进东,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4月29日被原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堽办公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进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世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进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关进东在南宁市邕宁区和平三街人民医院旧址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5小粒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廖某1。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廖某1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5小粒(共净重0.19克),从关进东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250元和毒品海洛因1小粒。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进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特情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廖某1的证言;被告人关进东的供述和辩解;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进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进东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关进东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进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进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青彦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春莹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