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6民初396号
原告:邓春,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焉耆县。
被告:吴承超,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 原告邓春与被告吴承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邓春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春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买娅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