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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执417号之三

卢祖呈申请廖凯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祖呈;廖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3执4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卢祖呈,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翊武西路**。

被执行人:廖凯,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马头铺镇杉木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祖呈与被执行人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湘072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至7月,本院利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凯工商、证券、车辆、股息红利等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澧县支公司查询其收益类保险信息,向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其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向常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廖凯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7日本院向澧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其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廖凯有位于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食品城3#)的不动产权证号为710003983的房屋一套,但该房产已于2017年8月3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该套房产。2019年6月20日本院再次利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凯工商、证券、股息红利、车辆等信息,依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查明被执行人廖凯的下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6月5日,本院因被执行人廖凯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廖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不能,且被执行人廖凯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韬

书 记 员 周彦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