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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2执190号之一

周喜生、蔡建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喜生;蔡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2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喜生,男,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蔡建良,男,汉族,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周喜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2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方式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已被冻结,账户内无足额资金;本院对其名下房产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并就处置权问题已与首封法院达成一致,目前正由本院涉抵押权案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蔡建良持有的股权已办理冻结手续并限制其变更相应工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60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晧

审判员 刘春伟

审判员 刘忠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柴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