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2民初617号
原告:罗某某,男,住湖南省泸溪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沅丽,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溪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法人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组。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泸溪县某某镇镇长。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泸溪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世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浩锋 代理
书记员 杨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