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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民初2514号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吕科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吕科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2514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67652958A,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澧滨小区。

负责人:戴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女,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吕科政,男,1989年7月7日出生,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吕科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晓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田晟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