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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02执26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拉萨分中心与王明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拉萨分中心;王明涛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藏01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拉萨分中心,营业场所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忠,该分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该分中心工作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舒捷,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该分中心工作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明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其他情况不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拉萨分中心与王明涛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藏01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胡杨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拉萨分中心支付3799.31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王明涛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拉萨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分理处账号×××有0.00元。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账号×××有1.55元。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账号×××有0.00元。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账号×××有0.00元。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拉萨市××路支行账号×××有26.04元。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成都农商银行大邑上安分理处账号×××有2.00元。7、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所账号×××有0.00元。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所账号×××有0.00元。9、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账号×××有0.44元。10、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成都农商银行大邑上安分理处账号×××有10.02元。以上十个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王明涛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未执行到的33799.31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藏0102执2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明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拉萨分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尼玛次仁

审判员 德吉旺姆

审判员 索朗曲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洛桑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