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5民初3745号
原告:崔占学,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ARCG83,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崔洪闯,系公司经理。
被告:崔洪闯,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崔占学诉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占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押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安装太阳能押金2000元,并盖有公司印章,被告崔洪闯签字。截至庭审时,被告仍未给原告安装太阳能设备。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给原告安装太阳能设备,并收取原告押金2000元,后一直未予安装,应当退还原告押金2000元。被告崔洪闯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崔占学2000元;
二、驳回原告崔占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余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林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