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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8民初988号之一

夏合华与兰俊刘洁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合华;重庆市永川区鑫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刘洁;吴娟;陈伏兰;莫晓青;兰俊;喻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8民初988号之一

原告:夏合华,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鑫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DUMT38。

法定代表人:刘洁。

被告:刘洁,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吴娟,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陈伏兰,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莫晓青,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兰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喻玺,男,198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夏合华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鑫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刘洁、吴娟、陈伏兰、莫晓青、兰俊、喻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鑫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刘洁、吴娟、莫晓青、喻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原告夏合华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夏合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合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

审 判 长  石 波

人民陪审员  胡族国

人民陪审员  唐金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