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8民初988号之一
原告:夏合华,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鑫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DUMT38。
法定代表人:刘洁。
被告:刘洁,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吴娟,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陈伏兰,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莫晓青,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兰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喻玺,男,198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夏合华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鑫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刘洁、吴娟、陈伏兰、莫晓青、兰俊、喻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鑫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刘洁、吴娟、莫晓青、喻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原告夏合华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夏合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合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
审 判 长 石 波
人民陪审员 胡族国
人民陪审员 唐金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