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何平桂,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想生,特别授权,系何平桂之父。被执行人朱余花,女,汉族,199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平桂与被执行人朱余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7)湘052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共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余花名下银行存款4606元。其他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朱余花限制消费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一方未能提供。同时,告知其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截至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078元,已执行4606元,尚有61472元未执行到位,所查控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邹 其
审判员 李文玲
审判员 胡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一丹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