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6民初1528号
原告:方若愚,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方银乔,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江县,系长寿镇西南街居委会推荐。
被告:吴恩来,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若愚诉被告吴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债务偿还为由,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若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虎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金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