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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执580号

黄英申请执行李永杰、杜艳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英;杜艳明;李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黄英,女,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杜艳明,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李永杰,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关于黄英申请执行杜艳明、李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217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1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艳明名下有一辆新D×××**东风牌车一辆,由于时间长破旧,已报废,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杜艳明该车辆不予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杜艳明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永杰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有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杜艳明、李永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杜艳明、李永杰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杜艳明、李永杰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杜艳明、李永杰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艳明、李永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黄英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黄英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杜艳明、李永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杜艳明、李永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熙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