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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行初67号

卢一高与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卢一高;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03行初67号原告卢一高,男,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张娟,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一般代理。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光武大道新源路隆安东方明珠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0005373658W。法定代表人仝宇鹏,主任。委托代理人田蕾,洛阳伊滨区社会事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杰锋,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卢一高诉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一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田蕾、陈杰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一高起诉称,2015年原告为发展体育事业、为培养体育人才,向被告及有关部门递交在伊滨区李村镇武屯村西(洛阳铁路工程学校东侧)租赁土地,自建电子竞技场、馆,成立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申请书(电子竞技是国家体育总局定为第99号体育项目),被告口头答应原告举办民办非企业、非盈利、体育类电子竞技项目,场、馆是钢构建筑,不需要办《乡村规划证》《土地使用证》。经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登记、批准后,2015年8月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原告在该《申请表》中再次申请租赁土地、自建电子竞技场、馆自用。并在住所证明页栏中写明自建2000平方米场、馆。洛阳市西工公安分局2015年8月26日经审核属实,被告再次答应后,再次经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登记、批准后,2015年8月底开工拉土垫基,2016年1月2日建成。原告多次恳求办理划拨用地或《以罚代干》用地手续,因被告失信,导致原告无法取得《住所证明》《乡村规划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

一、“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开办的堵点、痛点,加快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规(2018)33号)二、(五)“实行企业住所(含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以下简称住所)申报承诺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地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之规定。被告具有法定职责为原告出具《住所证明》,理由是(一)被告确认场、馆无需办《城乡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完全可以合法开业,颁发了《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二)办《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需要该证明。被告有法定职责坚持从实际出发,以迫切希望解决问题为重点,聚焦开办的堵点、痛点,解决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开业遇到的难题,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三)场、馆,是在被告大力支持下,经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多次登记、批准兴建竣工的。(四)原告场、馆的地址在李村镇武屯村,借钱已经投资了一千多万元,建成了目前伊滨区最好的电子竞技训练、比赛场、馆。(五)被告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六)被告是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住所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管理机关。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住所证明》,是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场、馆所在地的地址。是原告承诺开业期间如因财产所有权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其责任由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承担,经行政管辖地的政府对原告的承诺给于证明的《住所证明》。绝对不是《不动产证明》,性质完全不同。综上,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出具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住所证明》。因办《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需要该证明。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租赁土地、自建场、馆,成立(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申请书。3、伊滨区事务局为原告颁发的租赁土地、自建电子竞技场、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证据内容:场、馆,是在被告大力支持下,经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多次登记、批准兴建竣工的。第二组证据。1、武大功2016年5月24日到伊滨区国土分局取到的《责任整改通知书》(是本案时间最早的举证材料)证明:场、馆已竣工)。2、被告用钩机破坏场、馆阻止开业照片。证据内容:洛阳市国土局2016年1月2日确认场、馆已存在,是在被告鼎力支持下兴建竣工的。不然,被告有停电、动用钩机的权利,场、馆就建不起来。第三组证据。1、伊滨国土分局2016年5月26日送达伊滨事务管理局抄告单。2、伊滨事务局2016年7月18日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3、洛阳市公安局2016年8月颁发的《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证明内容:被告确认场、馆无需办《城乡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完全可以合法开业,颁发了《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第四组证据。1、洛阳市政府举证:2016年5月24日原告第一次到伊滨区国土分局取到的《责任整改通知书》。三次笔录(证明:洛阳市国土局确认场、馆及场地已存在。)2、原告恳求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为申请人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寄的挂号信。证据内容:原告多次恳求办理划拨用地或《以罚代干》用地手续,因被告失信,导致原告无法取得《住所证明》《乡村规划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第五组证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6、《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意见的通知》。7、小浪底镇政府出具的《产权承诺书》。8、土地租赁合同。9、提供《住所证明》样本。10、恳求解决开业,提供《住所证明》挂号信证据内容: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住所证明》。是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场、馆所在地的地址。是原告承诺开业期间如因财产所有权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其责任由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承担,经行政管辖地的政府对原告的承诺给于证明的《住所证明》。绝对不是《不动产证明》,性质完全不同。身份证复印件1张,共74张。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所提交的以上证据质证:第一组证据第1是法律法规,不属于证据;第2是原告单方出具,并未得到相关方的认可;第3也仅是一个申请表,并未加盖第三方的签名或印章。第二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述的证明方向,恰恰证明相关部门认为原告违法占地,所建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且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第三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方向。第四组证据同第二组证据质证意见。第五组证据前6份证据属于法律法规,不属于证据;第7、8、9、10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为自然人出具《住所证明》并非答辩人的法定职责,卢一高要求答辩人为其出具《住所证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答辩人的起诉不具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本案系重复起诉。2017年12月被答辩人以与本案类似的诉求和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为其提供产权证明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答辩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并认定其钢构房为违章建筑,驳回了被答辩人起诉。现被答辩人又为了同样目的、以类似诉求再次起诉,应认定为重复起诉,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其起诉。

三、被答辩人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不用《住所证明》。为了化解矛盾,答辩人收到诉状后,就卢一高要求出具《住所证明》用于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事宜向消防部门咨询,消防队就此回复答辩人:办理消防审核和验收不需要《住所证明》,但需要政府部门办理的土地和规划手续,临时建筑需要办理临时建筑的许可证,土地和规划手续齐全后去市民之家服务窗口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2,《住所证明》已被取缔。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洛政办〔2017〕90号)要求,“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利用有效证件、现有凭证等材料代替各类证明”。被答辩人要求提供的《住所证明》并未列入保留清单,要求开具该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3,被答辩人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答辩人表面要求出具《住所证明》办理消防手续,隐藏要求是要在违法占地的钢构房内开办“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被答辩人开办的“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并未办理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第一,关于土地。被答辩人于2016年1月在伊滨区李村镇武屯村洛阳信息工程学院东侧私自占地建设钢构房,用于开办“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该钢构房涉及地块已于2010年2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下达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堰师市2009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71号)文件。按照规划,该钢构房涉及地块属于武屯街规划范围。被答辩人私自在该地块建设钢构房,其占地行为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属于违建。第二,关于建筑物。卢一高建设时未取得规划许可与建设许可,按照《洛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洛办〔2010〕15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156号),涉案房屋处于李村镇,属于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管理范围。答辩人多次向被答辩人下达通知,但被答辩人拒不改正。具体过程详见相关单位2016年1月2日向武大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01号);2016年1月19日再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改[2016]1605号);2016年5月24日向被答辩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1630号),责令被答辩人改正;2016年6月6日向被答辩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4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三,关于企业设立。被答辩人于2016年7月到伊滨区社会事务局咨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称准备成立电子竞技俱乐部。伊滨区社会事务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经审核,于2016年7月18日为被答辩人出具名称预核登记通知书(名称预核〔2016〕第9号),预核名称为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预核登记通知书仅说明“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名称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伊滨区社会事务局收到被答辩人递交的成立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资料中缺少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消防许可证明、住所证明。因此,退回申请材料,没有受理。后被答辩人多次到递交材料,但一直没有房屋证明手续、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和消防证明,直至超出有效期。被答辩人明知其所建建筑的占地、建设均系违法行为,却诉求答辩人为其违法建筑提供住所证明,显然不合理不合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驳回卢一高对答辩人的起诉。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洛政办(2017)90号)。证明内容:开具《住所证明》没有依据。第二组证据: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市2009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7l号);2、网鱼电竞馆坐标图;证明内容:被答辩人要求提供产权证明的房屋涉及违法占地、违建。第三组证据:l、《洛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洛办(2010)153号);2、《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6号);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01号)及送达回证;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改[2016]1605号)及送达回证;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1630号)及送达回证;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45号)及送达回证;7、2016年5月24曰对卢一高的询问笔录;8、2016年7月5曰对卢一高的询问笔录;9、2016年11月16日对卢一高的询问笔录;10、李村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11、李村镇人民政府《自行拆除通知书》;12、《李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李村镇武屯村违法建筑的通告》;证明内容:答辩人多次向被答辩人下达改正通知,答辩人明知其占地、建设的行为违法,仍强行开工。第四组证据: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名称预核[2016]第9号)。证明内容:预核登记通知书仅说明“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这一名称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第五组证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豫01行初1162号。证明内容:答辩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郑州市中院认定其钢构房为违章建筑。本案系重复起诉。原告对被告以上证据质证:第一组证据第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方向,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二组证据第1项真实性无异议;第2项真实性有异议,第一网鱼电子竞技馆不是在路上,实际是在荒地里(垃圾坑),第二占地面积比图纸大。第三组证据第1项真实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方向;第2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方向;第3项真实性不予认可,与其证明方向恰恰相反,第一能证明2016年1月2号,该钢构房已经存在,第二能证明场馆存在;第4项同第3项质证意见;第5项不予认可,因被告领导说给我解决住所证明的事,让我去土地局找某领导做笔录,能证明场馆设施已全部到位;第6、7、8、9项是我去土地局做的笔录;第10、11、12项,包括我及原告单位的任何人都没见过,真实性有异议。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第五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一高称其于2015年初向被告及有关部门递交在伊滨区李村镇武屯村租赁土地,自建电子竞技场、馆,成立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申请书,被告口头答应原告举办民办非企业、非盈利、体育类电子竞技项目,场、馆是钢构建筑。2016年1月份,原告在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武屯村北侧建造钢构建筑物一处。后原告向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该局于2015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豫洛民民管)名称预核[2016]第9号《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内容为:“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筹备组: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你单位申请并经伊滨区事务局初审同意的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名称核准登记,经审查,准予登记。该名称自预先核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转让。”原告卢一高认为其在办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时,需要开具《住所证明》,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为其出具伊滨区网鱼电子竞技俱乐部《住所证明》。另查明,1,该钢构房涉及地块已于2010年2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下达了(豫政土〔2010〕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堰师市2009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按照规划,该钢构房涉及地块属于武屯街规划范围。2,卢一高所建的建筑物建设时未取得规划许可与建设许可,按照(洛办〔2010〕153号)《洛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和洛政办〔2010〕15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涉案房屋处于李村镇,属于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管理范围。洛阳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2日向武大功下达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0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月19日再次下达(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0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洛国土资执责改[2016]16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5月24日向卢一高下达[2016]16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改正;2016年6月6日向卢一高下达洛国土资执责停[2016]164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在2016年5月24日、7月5日、11月16日询问卢一高的询问笔录上,卢一高在笔录中承认:武大功是武屯村的,钢构是我投资建的,他是我亲戚,那时候只是在那里替我招呼。其承认占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我建的钢构房所占地是和武屯村和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院承诺让我用的,不用付地租,地是学校规划的校外道路,什么时候修建道路我什么时候挪走。4,2016年11月16日,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向卢一高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5,2016年11月24日,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李政通[2016]5号《李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李村镇武屯村违法建筑的通告》,该通告决定对卢一高所建的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卢一高诉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及《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等并不能证明其涉案钢构建筑物是经被告批准兴建的。相反,被告提交的国土资源局多次给其作的询问笔录、下达的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自行拆除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卢一高在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占地建设钢构建筑物,原告卢一高在明知其建筑系违法行为,却诉求是因其办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要求被告为其开办《住所证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一高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一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卓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