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负责人周玉强。委托代理人陈红光,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丽,女,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孙义好,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长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丽、孙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7)辽0203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被执行人:被告李丽、孙义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9720元及利息和手续费(利息手续费的计算方法:截至2017年4月1日为25679.12元,自2017年4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被告李丽、孙义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651元。案件受理费2481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丽、孙义好共同承担。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 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