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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湘务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神州李义咖啡产业有限公司、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湘务;湖南省神州李义咖啡产业有限公司;龙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1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湘务,男。被执行人湖南省神州李义咖啡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杰,男。申请执行人罗湘务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神州李义咖啡产业有限公司、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湘04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湘务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神州李义咖啡产业有限公司、龙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罗湘务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3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神州李义咖啡产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但仍对该公司注册股份予以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及公司股东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作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28090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湘务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春英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李常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伍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