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11执814号 被执行人杨斌: 根据本院(2016)川101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杨斌刑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斌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斌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庆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