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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刑更3242号

朱兵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242号罪犯朱兵站,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住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甬宁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兵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4月26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兵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兵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七个表扬。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朱兵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兵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