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1民初1382号 原告冷水江市智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志伟,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智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智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智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智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康志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智联物业管理服务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伯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