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8民初6181号
原告:张德会,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良波,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张德会诉被告侯良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张德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会负担。
审判员 刘 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方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