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802民初150号

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家桦、汤遵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家桦;汤遵青;朱新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150号原告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82752789X,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栗雨高科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郭拥华,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思,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廖文涛,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向家桦,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汤遵青,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朱新年,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家桦、汤遵青、朱新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正强陪 审 员  张国玉陪 审 员  杜桂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庄 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