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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548号之一

永嘉县宁鱼鞋业有限公司、孙学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县宁鱼鞋业有限公司;孙学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宁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王家坞村,组织机构代码MA2CPJF99。

法定代表人:邹明发。

被执行人:孙学万,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宁鱼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学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1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人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