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5104号原告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生物医药园商贸街**。法定代表人梁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平、左堃,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开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朱开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生物医药园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