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2财保1966号

陈彩彩、郑州品思豪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彩彩;郑州品思豪味商贸有限公司;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1966号

申请人:陈彩彩,女,回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

申请人:郑州品思豪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杰。

被

申请人:岳杰,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申请人陈彩彩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彩彩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彩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品思豪味商贸有限公司、岳杰名下银行存款2211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