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06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负责人王衡锋,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div>法定代表人胡宏斌,局长。被执行人衡阳市渣土运输中心,住所地,住所地衡阳市人民路**iv>法定代表人徐良成,该中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衡阳市渣土运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7)雁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衡阳市渣土运输中心应支付借款及相关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40212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权利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雁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审 判 员 李榜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