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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执52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与张林隆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张林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杜斌,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林隆,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林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5295.26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虽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张林隆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南江路56号6栋1单元16楼1605号房产(网签备案号291674),但该处房产有按份共有人聂洪丽,且有抵押;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林隆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A×××××大众牌汽车,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成阳 更多数据: